馬太福音第十八章
B 門徒之間的關係(十八1∼35)
這第四部「耶穌教訓」集錦主要是談論耶穌的信徒們(十六8已經給了我們這樣的暗示)彼此之間應有的關係;在別人眼中,他們是與眾不同的獨特群體。這一大段以十九1一句慣用的定式(見導論Ⅴ 「馬太福音的結構」第 (iii) 段)作為結束。在這樣的一個群體內,人們有條件互相關心,但也有機會彼此傷害;這個群體是否能健康成長、功效顯著,全取決於它所教育的成員相待的態度如何。本章的內容全都實用於耶穌尚在世上傳道時期的門徒們,但馬太的著眼點還在以後發展的教會,所以他將全部內容簡潔緊湊地歸在一起。這和載有各種條文法規的那本昆蘭「紀律手冊」不同(見 Davies,p.221以下),它也不是一本關係指南:處理關係的具體方法和步驟只見於第15∼17節,而且也不是什麼「紀律性的規定」,只是給牧者的建議而已。
馬可福音中(九35∼48)這段教訓寫得很簡短,馬太在其基礎上做了擴大(如同第十及十三章),補充進另外一些教訓(有的在路加福音中有,有的則只見於馬太福音)。為探討方便起見,可以將本章按主題分成幾個部分,可是全章首尾貫通,一氣呵成,要作人為的劃分往往使釋經者感到不便,比如第5節應歸入前一小段,還是後一小段,釋經者常有舉棋不定之感。
耶穌的話是對「門徒們」說的。有的釋經者認為,這就是那十二個門徒,這對解釋某些話,特別如第18∼20節的話很有幫助,不過,耶穌這些話最可能還是對所有的門徒講的,不光是對領導小組的幾位菁英(見 Thompson,
pp.71∼72, 83∼84)。
i. 真正的偉大(十八1∼5)
馬可福音九33∼34記載,門徒們爭論彼此之間誰為大,於是引出了耶穌有關真正的偉大的教導。在馬太福音裡,問題的「學究味兒」濃些,不過回答裡原則卻擺得十分清楚。
1. 在希臘文的版本裡,門徒的問題以一個虛詞「那麼」開始(譯註:中、英譯本裡均沒有),用以承接上文,因為耶穌在十七25∼26的話揭示了一個新的概念:既然耶穌宣稱與「天國」有著特殊的關係,那麼,這個新的天國的權力結構與「世上君王」的權力結構,又怎樣相關呢203?這裡的問題針對的不是教會中的等級制度,更不是問人死後在天上的地位如何,而是要知道,在神的眼中,什麼是評價大小的全部準繩(見導論Ⅳ D 「神的子民」第 (ii) 點,原書51∼53頁,對「天國」的解釋)。人類社會對等級問題看得很重204,那麼,在神的社會裡,又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的呢?
2∼3. 耶穌的回答非常生動,一針見血,完全與人間的價值觀相反。小孩子在猶太社會裡是極微小的,他的長者對他除有一種責任感之外,不會在任何方面重視他,他只能是一個受看顧者,不會是一位受尊敬者。所以,要求門徒回轉變成小孩子的樣式,是要求他們在思想方法上來一個根本的轉變,不再追求權勢,轉而接受無關緊要的身分。AV 譯為「作信仰上的改變」('be converted'),如果是想給 strephomai(回轉、轉變)這個希臘語動詞加上神學的意義,就不對了,如果是指這種轉變的實質是根本性的,那就很貼切(參,約三3,那裡的「重生」概念同此)。所以說,關鍵是小孩子的地位,不是一般公認的小孩子的天性,像虛心謙讓、天真無邪、輕信不疑、好學可塑等等(又有多少家長承認至少頭兩個是孩子們的天性呢?)。
4. 第2∼3節的重點在這裡被一語道破了。真正的偉大寓於渺小之中,真正的顯赫蘊於平凡之中。這就是天國對世人價值標準的態度。謙卑自己,不是說隨意作出苦行的決定,也不是說假裝卑微樸素;這裡不是談特性或天性(ICC 說孩子們「沒有追求自我進步的意識」──果真如此嗎?),而是談要能甘居人下(像耶穌一樣;腓二8用了同樣的詞組)。
5. 第2∼4節的「小孩子」代表的就是6、10、14節裡的「小子」(指平凡的信徒),這詞意上的轉換自本節便開始了。一個像小孩子的不是指真正年齡小的孩子,而是耶穌的信徒(為我的名的人),不拘老少,一切甘願接受小孩子身分的人。那些像這「小孩子」的(4節),他們之所以「大」,是因為他們和耶穌的關係(參二十五31∼46以理解:接待祂那「小子」的就是接待耶穌的原則)。甘德里認為,貫徹這條原則的一種實際作法便是:「基督教會的宗教領袖們能夠接納小人物,即『平凡的』教徒,特別是青年教徒。」
203 見 Thompson, pp.95∼99以瞭解這一思想的發展過程。
204 見 Davies,
p.228,以瞭解昆蘭社團的態度。
ii. 關於絆腳石(十八6∼9)
在這段話裡多次出現 skandalizo{(「使跌倒,叫跌倒」,6、8、9節)和 skandalon(「絆倒人的」,7節裡出現三次)兩個詞,意即將人絆倒的絆腳石。為理解這兩個詞,請看前面對五29∼30,十一6,十三41的註釋。此外,這兩個詞還見於十三21、57,十五12,十六23,十七27,二十四10,二十六31、33等處,故而是馬太陳述的重要主題。門徒尚軟弱,絆腳石是個實際的危險。這種危險既存在於我們自己身上(8∼9節),且隱藏在門徒群體的其他成員之中(6∼7節)。所以在第十八章中,才安排了這段啟示性的談話。RSV 和 NIV 所用的譯文意義未免狹窄,因為一個人跌倒的原因除「受誘惑而犯罪」之外,還可能是受了輕蔑的對待,未得到應有的關懷,遭到牧師的冷落,得不到別人的原諒等等。
6. 從第2∼4節的小孩子到本節的小子,詞義轉換已經完成(見對5節的註釋)。十42和十一25等處,都曾用同樣的提法來指耶穌的門徒,二十五40、45又將用「最小的」來指他們。這正是世人眼中的門徒,懦弱卑賤、微不足道;參看五3∼12的「虛心的」、「溫柔的」、「受逼迫的」等等提法。
所以,這裡的小子固然是指信徒會眾中,那些較為懦弱微賤的成員,但也不一定光指他們。凡使任何一個信徒朋友跌倒的,不論是因態度不對,還是因行為不善,或甚至是因該做的沒有做到,都會招來嚴厲的懲罰,比較起來,快速溺死的處置還算是寬大的呢!(倒不如……也可能表示剷除了他,對整個會眾群體有益;但希臘原文的意思很清楚,對他來說,處死的過程也是越短越好。)
7. 本節明顯的「宿命論」味道,與十三37∼43的現實主義描寫相互呼應,那裡表示 skandala(十三41,叫人跌倒)將繼續存在,直到世界的末了;直到那日之前,我們都是軟弱的。這世界作為一個整體是有禍了,而其中的每個信徒又各有自己的不幸,因為他們的生活中絆倒人的事是免不了的。但是,使別人跌倒的人並不能因這個事實的存在而推卸自己的責任──對他們還有更大的禍事(見二十三13∼36的註釋\cs16,以理解「有禍了」的意思)。在一個被「必然」統治的世界裡又談個人要負的責任,這不是矛盾嗎?說明這個問題,最鮮明的例子當屬加略人猶大了。
8∼9. 五29∼30記載了同樣的話,見那幾節的註釋。兩處有些小小的差異,這裡除了手和眼之外,還加進了腳,不過主要的差別是,這裡明確指出,跌倒的人的命運是要被丟進永火裡,這種提法在二十五41裡將再次出現(見那節註釋),它進一步發展了十28「滅在地獄裡」的思想。五29∼30告誡門徒,要警惕生活中可能絆倒他的事物。這裡既然談的是門徒之間的關係,便有人認為,手、腳和眼指的是其他可能危害於你的門徒,那樣的人應被「砍掉」,即應從會眾中開除出去,或是避免與他們接觸。可是,不斷重複使用的「你」、「你的」、「從你身上」又使人不能不想,你的罪也可能成為別人跌倒的原因,意思與五29∼30的一致;因此,必須付出重價以避免其發生205。
205 見 Thompson, pp.116∼117, 119∼120.
iii. 要關懷「那些小子」(十八10∼14)
在前幾節裡,「小子」這兩字已作為對普通基督徒的代稱,他們的軟弱,需要信徒朋友的關懷。這段信息的背後有一個支持它的思想,那就是神的關懷及於每一個人。馬太正是為了把這兩個思想聯繫起來,才加進了迷路的羊的故事。正像路加福音在十五3∼7裡講了神這位牧者對羊的關懷,本章15節以下將要告訴門徒們,應如何像神一樣的關懷他們迷途的信徒朋友。
10. 輕看即使是這小子裡的一個(一個人若關心「教會」,就很容易忽略對個人的關懷)就表明,你並未領悟真正偉大的標準(1∼5節),這也就是與我父分歧,因為每個人對祂來說都重要。在但以理書第十章和十二1裡,使者是萬國萬民在天上的代表;在啟示錄一20裡,他們又是教會的代表。在本節,甚至每個人在天上都有代表,他們常見神的面(宮廷用語,表示個人對君王的朝見)。所以,就算是「小子」中最小的,也總有見到父神的機會。
12∼13. 在路加福音裡,這個比喻是講給耶穌的對手的,他們反對祂傳福音給那些不受歡迎的罪人;在這裡則是講給門徒們聽,告訴他們,神這位「牧者」關懷祂所有的「小子」。同一牧者的形象如此合適地應用於兩種不同的情況,是多麼奇妙,恐怕只能證明我們人為劃分的範疇是多麼生硬勉強。路加福音說「失去的」羊,這裡說的不是失去(第14節更肯定不會失去),只是走迷了路,請看耶利米亞著,《耶穌的比喻》(Jeremias, PJ,
pp.133∼134)206,那裡對牧羊人生活習性的生動描寫,正好為這個故事作了補充。令人驚奇的是,多馬福音書居然完全忽略了(甚至誤解了)這一比喻的要旨,那裡認為迷失的羊隻是「最大的」,是牧人「愛得勝過那九十九隻」的!
14. 故事的寓意十分明白,對門徒的指示就是:他應將神對每個「小子」的關懷擔在自己的肩上,不可輕看其中任何一個(10節)。第15節以下,將告訴我們如何在實踐中體現這條原則。
206 神是尋找失喪羊隻的牧人的這段描述反映以西結書三十四1∼16的話,以西結書的話又同樣是路加福音十九10的來源;毫無疑問,這樣的聯繫為許多後期手抄本加進了路加福音十九10作為馬太福音十八11,這一節的存在中斷了論述的流暢性。
iv.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十八15∼20)
第15∼17、18節和19∼20節原本不是一次講話時說的,這很可能是真的,但是作者在這裡將它們收在一起,以表達一個連貫的思想是很重要的。這段話常常被用作教會領袖們行使紀律處分時的指導。可是,第15∼17節的對象是單數的「你」──一個門徒,而且所談的內容不是說要懲罰那得罪了你的人,相反地,要努力拯救那因有罪而處於危險境地的「弟兄」。所以說,這段話是一份很實用的指南,指引門徒照他天父的樣子來關懷走失的羊隻(10∼14節)。
15. 得罪你幾個字在數種重要手抄本中都沒有,故可能本不存在於原文之中(見 Thompson, pp.176∼177)。假使是這樣,那麼這裡注意的重點是弟兄的罪,無論什麼性質的罪,而不是指個人之間關係的破裂。到第21∼22節才談到,一個門徒對得罪他個人的弟兄應如何對待的問題。當一個門徒看到他的信徒朋友犯了錯誤,不應漠不關心,而應大膽地正視現實,並希望朋友悔改得救(參,林前九19∼22;彼前三1;那兩處用此動詞表示一個外人轉變歸主,這裡則指一個信徒靈魂毀滅後再次重生得救)。這種牧者般的關懷很容易一變而成破壞性的批評指責(見七1∼5的註釋),劃分的標誌之一就是,盡可能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時指出他的錯來。只在這樣作了他不聽時,才有必要「暴露」在更多的人面前(指出他的錯來的動詞 elencho{ 同樣用於路三19,譯為「責備」;約三20,譯為「責備」;約八46譯為「指證有罪」)。
16. 下一步就應再帶
17. 最後,只在必要時門徒才可告知教會(即門徒會眾,見對十六18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224,Name=xi. 以理解該詞,不過那裡設想的是耶穌信徒的整個群體,而這裡實際上指的是當地的會眾組織)。但是這樣作的目的不是要「教會」採取處罰措施,而是給冒犯人的人認真地聽的機會,因為這已是勸說的最後階段,應引導他來認罪。教會的聚會不是來裁定一次論戰,而是由牧師來作一次呼召207。倘若呼召沒有生效,這一節也未有隻字提及教會可以將他逐出教門,或採取其他處罰措施,只是建議你個人如何對待這不知悔改的人。外邦人和稅吏在那時代代表一個好猶太人不去接近的人。在實踐中,耶穌並不同意採取這種不接近的作法(如八5∼13,九9∼13等處),但不等於在表達一種比喻化說法時,不可以借用他們來指那些必須躲避的人(甘德里解釋他們為「被排斥的」,伯納德為「被隔離開的」),就像我們說「把某人送到科芬特里去」(sending
someone to Coventry,意指將某人逐出他所在的圈子,不再與他來往)並不等於說我們不喜歡科芬特里這個城巿一樣!即使各樣勸說都不成功,給予他的冷淡也還可能令他覺醒;總而言之,一個人若是頑固地對抗信徒朋友們一致的判斷,與這種人就沒有什麼真正的交往可言。
18. 我實在告訴你們這個定式(見五18的註釋)和第18∼20節複數形式你們的使用,都顯示馬太在這裡加進了另一段話,原本是對更廣泛的聽眾說的,但他意識到與第15∼\cs1617節的牧者題目有關聯。除了以複數代單數之外,其他都和十六19的話相同──所以說,彼得的法定權力在此已授予了這整個的門徒小組。第17節教會對罪人進行呼召的基礎,就是他們對一個信徒的品行對錯的一致判斷;這一節則肯定他們有判斷的權利,因此,如果他們不允許一個弟兄的罪不受譴責,那就是說他們事先已得到了天上的許可(見十六19中將來完成式結構的註釋)。捆綁和釋放在這裡的意思和在十六19裡的一樣(對象是事不是「人」),指的是宣布什麼是罪,什麼不是罪,不是直接去譴責或饒恕某一個罪人,當然事情弄清楚了,人怎麼樣也就清楚了。伯納德中肯地指出,教會在行使這一神聖的權力時,應該對信徒有足夠的愛護和同情!當然,本節並未宣布教會的會眾應怎樣來行使這一權力,由誰來代理行使這一權力,這裡既未提出教會領袖,又未提及長老(參二十三8∼12,那裡有些很中肯的警告)。
19∼20. 又一次使用公式,表明耶穌另一段獨立的講話的開始,不過前後的思想仍是連貫的,不光在於兩三個人的提法與第16節一致,還因為再次重複了在地上作的決定必在天上得到認可的應許。這一應許已不局限於對「教會」整體,而且擴及你們中間兩個人同心合意的祈求,因為如果他們奉我的名聚會,耶穌本人就在他們中間。戴維斯(225頁)稱之為「拉比主義的基督化」,因為它很像猶太教信仰的「只要有兩個人在一起而且有律法書在他們中間,那麼舍吉拿(神的臨在)就與他們同在」(Mishnah, Aboth
3:2)。不過現在耶穌本人就是「神的臨在」。那位講二十八20的話的耶穌,那位名為以馬內利(一23)的耶穌在這裡向祂的門徒們保證,這偉大的宇宙性的真理,也適用在個人身上。因此,即使是兩三個同心合意的門徒這種不顯眼的聚集,也有了嶄新的意義,這真理的應用,在本段經文中是在第15至17節,為罪人禱告一事上,不過,耶穌在祂門徒中間的原則,和他們同心合意地求告就能產生效果的原則,絕不只用於這一種情況(在十七20,約十四12∼14等處耶穌也都作了應許,這些應許都不應被看作是一條自然而然成功的公式,好像只要同心合意的求告且奉的是耶穌的名,就算禱告的內容與耶穌的要求不符也能成功)。
207 請特別看 Thompson, pp.176∼188,以理解第15∼17節所講的牧者總的關懷,與通常人們的「進行處罰」的理解不同。
v. 要饒恕個人的冒犯(十八21∼35)
一個弟兄犯了罪(15∼17節),對這件事的關注不一定是因為他傷害了自己,而更應出自一種像牧者一樣的、對這位信徒弟兄本人的關懷,有時甚至還抱有把他逐出教會的態度。但是這種態度絕不應來自個人報復的動機(參五38∼42註釋);所以第21∼35節強調,門徒在個人的關係中要把無限的寬恕放在首位。它與第15節以下所談的問題已不同,但卻是那幾節的重要補充;因為第17節所顯示的嚴重後果雖然正當,卻仍需要一個寬恕的態度來盡量予以緩和,這種寬恕的態度反映著門徒們也都得到更大的寬恕。
21∼22. 拉比們討論過這個問題並建議不超過三次(請看 ICC 的有關部分)。彼得提出七次已經相當寬厚了,可是耶穌的回答表示沒有限度,也不用計算。祂的話反映創世記四24,卻把拉麥無時或止的復仇心和門徒們大度汪洋的寬恕心作了鮮明的對比。創世記四24的希伯來文清楚地指出七十七(見 RSV 邊註),希臘文翻譯出來也是如此(Gundry, UOT, p.140),有人還要揣摩,這數字究竟是七十七呢還是四百九十,我看這正是作了耶穌所反對的書呆子式的計算了!
23∼34. 這裡用了一個生動的比喻,來解釋為何寬恕應是無邊的,原債數額之大令人難以想像(他連得是最高的幣制單位,一萬又是希臘數字中最大的數──「十億鎊」或許可以表達這個概念吧),到第32節卻說所欠的全都免。這就是門徒得到的寬恕,如果門徒給他弟兄的寬恕有任何限度的話,都是不可理解的了。另一個僕人的債額只有前一個的六十萬分之一,而那個剛被免了全部債的有罪的債主卻還堅持自己的「債權」,聽起來多麼荒謬而不可信!故事的寓意為路加福音六36做了令人難忘的註解。
德瑞特(Derrett, pp.32∼47)對故事的細節,包括錢財的巨大數額做了解釋,他用東方某帝王的大臣為某個大省分繳納貢稅的款額,來說明這個數額的可信,照此看來,第26節的求告就不見得不真實,不過應求緩至下一年還清。儘管如此,第27節王的回答不是答應拖欠而是一筆勾消,遠比所祈求的寬厚得多,耶穌正是用這點來強調說明,神的寬容是無須任何代價或報償的(動了慈心正是九36表示耶穌的「憐憫」時所用的詞組,請看那裡的解釋208)。第34節的掌刑的,英譯「獄卒」,是個用得並不恰當的委婉詞,希臘原詞意為拷問者,他們的職務就是用刑逼迫欠債者及其家人拿出錢來。這當然只是比喻的一部分,完全沒有要把神描繪成鼓勵殘酷用刑者的意思。
35. 耶穌的要意寓於這最後的一節,不過是以整個比喻故事為基礎的。不寬容別人的人不可能希冀得到寬容。這點在主禱文裡和緊接其後的解釋裡已經表示得十分堅決(六12、14∼15),那裡用「債」來代表罪,這裡更用欠債的故事把那裡的思想闡明出來(24、28、30、32、34等節全用了同一詞或同源詞)。如果教會是一群蒙神寬恕的人,那他們彼此之間的關係應以互相寬恕為標誌,這應是教會的基本特徵;從心裡幾個字就表示不是口惠而實無,不是巧嘴花舌,也不是律法主義。
208 有關故事背景的其他細節請看德瑞特(J. D. M. Derrett)的文章,也可看 Jeremias, PJ, pp.210∼214. ──《丁道爾聖經註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