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太福音第廿五章
二十五1∼12. 十童女的比喻進一步呼召門徒隨時作好準備迎接「人子的降臨」,因為那時刻沒人能預料。這裡本已把人分為準備好了的和沒準備好的(二十四40∼41、45∼51),現在又從「那時」聰明的和愚拙的(2、8∼9節)不同的結局中更清楚指出了這點。在七24∼27和二十四45劃分兩種人時,都曾使用過類似的語句,每種情況下「聰明人」總是一個盡心竭力,以實際行動作好本職工作的人,這個故事基本上也是說應以實際行動迎接那「日子」的來臨,以免毫無準備。日子一到,再準備就來不及了,門便會關上。
至於故事的細節中哪些是「比喻性的」,則見仁見智,各有不同了。按九15的話,把新郎看作是耶穌本人該是沒有問題的。舊約時常將耶和華(不是彌賽亞)比做新郎,把以色列比做新娘(賽五十四4∼5,六十二5;耶二2;何一∼三等),所以這裡用新郎比喻耶穌是很大膽的,不過在耶穌的許多比喻中,給自己委派一個舊約中特用於耶和華的角色,早已不乏其例283。既然這段話的中心是人子的復臨,這樣理解祂的角色是應該的,把娶親筵席看作是彌賽亞的筵席(如:二十二1∼14;參,八11註釋)也不為過。但是如果非要弄清那油指的是什麼,(指信心?優異的工作?)非要知道童女除了分為準備好的和未準備好的之外還有什麼意義,恐怕就超出了這段話的要求。故事描寫得生動細膩,但其基本意思還是告誡人們要作好準備,這一告誡適用於不同的人、不同的時間,但特別針對的還是那些以傳道為己任的教會人士,告訴他們不可以為他們的未來是已經無條件保了險的;十個童女本都是預備參加婚宴的,在最後一分鐘到來之前,她們之間並無明顯的區別,到了決定性的一刻,準備好了的和沒準備好的才會被截然分開。
1∼4. 那時二字將這個故事與前面的警告聯繫起來;這幾節並不是籠統地描述天國,而是講當神至高至上的計畫於人子降臨中達到其至高點之時,情況將會怎樣。故事的許多細節無法解釋清楚,因為我們對當時娶親的習俗不甚了解。童女可能是伴娘,也可能是新郎家中的僕人,也可能是鄰居朋友。(即使譯作「伴娘」,也無須按現代文化的概念來理解!)她們都在等待著護送新郎參與盛會行列,這大概是在新郎迎接新娘回家參加婚宴時所舉行的最後一個娶親儀式。顯然這應是一支高舉火炬的隊伍,燈就是「火炬」(將碎布蘸飽油綁在一根棍子上),不是一般的座燈,在五15和六22裡講到座燈時用的是另一個詞,這裡用的詞通常當「火炬」講284。早期抄本中第一節的末尾還有「和新娘」的字樣(見 RSV 邊註),後來的版本中為什麼沒有呢?這裡有兩種可能,一是當時加上是為了使故事的畫面完整,(婚禮上沒有新娘成何體統──不過耶穌講故事不一定要面面俱到!);二是被某教會刪去了,因為它認為「基督的新娘」就是教會(弗五23∼32);後說較可能。
5. 耶利米亞(PJ, pp.172∼174)振振有詞地論證說,新郎之所以來遲,是因為財政方面的談判拖延了。來遲的主題已出現在二十四48,到二十五19還會提到;在馬太寫書的時候這無疑已經是一個問題了──來臨既然十分「緊迫」,怎麼又能遲延那麼久呢?這個故事與上一個一樣(見二十四50),強調無論怎麼遲延都不應成為沒有準備好的藉口。童女都打盹睡著了(若翻成「打盹而熟睡」更能表現希臘文動詞時態的意味),這並沒有什麼不是,「聰明的」、「愚拙的」都這樣做了,事情往後延遲,不等於生活也停滯不前,人也不能總不睡覺。問題在於他們是否準備好了迎接隨時的召喚,還是等到最後一分鐘才開始準備,以致造成無法挽回的後果。
6∼10. 收拾燈原意就是「把火炬準備好」。為了列隊前行,他們必須點著火炬。一個燈油充足的火炬可以燃點十五分鐘左右,沒有油的火炬自然著一會兒就滅了。聰明的斷然拒絕分點油給愚拙的(實際語氣恐怕比 RSV 的翻譯更強硬一些:「不行,我們自己還不夠用……」),並不能說她們自私,不關心別人,這段情節的意義在於提醒我們,最終誰也不能靠著別人來為自己準備。故事以門就關了結束,在現實中也不符合村民娶親的氣氛,不過有力地指出在神的時間表上也有「太遲了」的時刻(參,來三7∼四13)。
11∼12. 童女們的哀求更加強了故事的色彩。這一呼一答使我們不能不想起七22∼23的話;這兩處的我不認識你們是斬釘截鐵的回絕,不一定與事實相符(伴娘只剩一半怎麼能行呢!)。二十二14的說法「被召的人多,選上的人少」是二十二11∼13故事的概括,也是這個故事的貼切概括;總之,作一個忠於職守的門徒,單「有行動」還不夠,還必須準備好迎接最後時刻的到來。至於我們應當如何準備,這個故事並沒有說,該是下個故事的重點。
13. 本節為從二十四36開始的一整段講話作了總結。雖然表面上與剛剛講完的故事不完全一致(聰明的和愚拙的誰也沒有「儆醒」──即注意的意思),但卻是用另一種比喻詞語來重複號召大家隨時隨地作好準備。
281 在約翰福音裡,這兩點往往是交織在一起的,請看約翰福音五19∼30和十四6∼11等處。
282 J. Lambrecht,載於 Didier,
p.328.
283 請看 P. B.
Payne 之論文,載於 GP, Ⅱ, pp.338∼341.
284 耶利米亞(PJ, pp.172∼174)將故事中的細節闡釋得至為詳盡,但有些過分地立足於現代阿拉伯人的習俗!艾介理(A. W.
Argyle)的解釋似更合理,其文載於 ExpT 86(1975), pp.214∼215。對「火炬」的理解請進一步查看 NBD, p.672.
vi. 有關才幹的比喻(二十五14∼30)
「作好準備」是上一段的主題,也是這一段的中心議題,因為這個比喻還是在講一個主人去了又「回來」,以及那些應該準備迎接他回來的人的不同結局285。除此之外,這個比喻還承擔了另一個任務,即回答十童女的比喻中未得回答的問題:什麼是「作好準備」?不是消極的「等待」,而是積極的行動,認真的做出成績,使得主人「來到」之後能夠親眼看見並且予以肯定。所以這段等待的時間,不是讓「僕人」虛度荒廢,而是給他們的一個機會,讓他們充分發揮「才幹」,把主人委託他們的事做得好上加好。
英文的 talent 一詞作天賦的(或超人的)能力的意思就是來自這個比喻故事,代表「充分發揮出潛在能力」的一種需要。在希臘文裡 talanton 僅僅是指一筆錢,也就是這個故事內容的一部分。我們的理解千萬不可受英文該詞使用習慣的影響。在耶穌講話的上下文中委託給僕人的不同數量的錢,似乎並不代表世人普遍得到的天賦才能,而是指天國的特殊厚待。門徒們所得的機遇,無論在質的方面還是在量的方面都不一樣,但他們都忠實地充分利用這些機會和條件,直到主人回來。所以說,「作好準備」包括忠心地履行了我們作門徒的職責,無論大小。分配任務在主人,僕人只要忠心地完成交給他的任務就是了。
在路加福音十九12∼27有個類似的比喻,其要旨與此基本相同,但細節上有很大出入。一般認為它們源自耶穌同一個比喻,但哪個版本更接近耶穌的原始故事則看法不同。不過,我們至少可以認為,耶穌在不同的場合講過相同的故事,為對不同的聽眾強調不同的方面,在細節上作過些改動。無論如何,我們應根據每個故事的情況來解釋該故事,不必受其他故事的影響。
14∼18. 這裡用又字(英文為 for)表示本段與二十四36∼二十五13那段(特別與第13節的勸告)在內容上有密切的聯繫。奴僕(servant 是英文慣用的婉詞)常常被提拔到勢大責重的位置上(參,十八23以下,二十一34∼36,二十四45以下)。就算他們真有這樣的權位,交託給他們的金額也是夠大的了:一他連得在不同的地方價值不同,取決於含金成分的多少,但一般來講相當於六千得拿利(見二十1∼7註釋),照現代購買力來推算,大約價值數千英鎊(參十八23∼24註釋)。將如此巨額的錢款按著各人的才幹分給他們,不只具有經商的意思,還表明神按每個人的不同情況和特點,向自己的子民提出不同的要求。第三個僕人未理解主人的意圖,沒有拿銀子去做事,反而把錢安全地保管了起來。照他這目的(自然是錯的)來看,他的行動不能算不對,後來一位拉比講論說:「錢只有埋在地裡才能守住」(Baba Metzia
19∼23. 請看二十五5中許久的註釋。算賬二字更說明當初給他們錢的時候,便有讓他們作買賣的意思──賺錢不是意外,而在意中(參,路十七10的思想)。對盡忠的「報償」,「不是發給獎金,而是委以更大的重任」(Schweizer, p.471)。兩個僕人儘管當初責任有大有小,但所得的稱讚沒有不同,因為他們所賺的比例是一樣的,這點很重要。可以進來享受你主人的快樂根本不像商業用語;(就連 GNB 較為通俗的說法「進來和我一同享樂」也沒有商業的味道!)這裡(第30節也一樣)的實踐意義同樣潛藏於故事之中。
24∼28. 第三個僕人根本沒有理解他任務的性質。他之所以失敗並不是因為懶惰,而是由於「一種東方人特有的、類似宗教的宿命論」(Bonnard)。他把主人看成是個「貪得無厭的資本家」(Beare)(主人在第26節給予嚴厲的反駁)。一切不盡完美的人物刻劃,無論是這裡還是在其他比喻中(如:路十一5∼8,十六8,十八2∼5等處)當然都不是用來影射神。儘管故事指出了主人的不是,但僕人的行為仍屬不負責任;它代表著一種不敢勇往直前地作門徒的態度,是一種「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宗教」(Schweizer,
p.473),故而不能有所收穫(與十39所說的相反)。「作好準備」並非只求保持清白,而是要積極盡責,忠心耿耿地去做工,並取得成效。
29∼30. 第29節是十三12的重複(見該節註釋)。第30節又和二十四51一樣;故事至此突然轉向實際的應用,傳統所述的惡者的命運(參八12,十三42、50)已清楚地表明,這個比喻故事應從人最終得救還是遭棄這個根本點上來理解(第21、23節已經暗示)。
285 J.
Lambrecht (在 Didier, p.311ff.)把二十四36∼二十五30歸為一段,以「務要儆醒」為題。
vii. 最後的審判(二十五31∼46)
貫穿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章的審判主題至此達到了壯麗的高峰。特別是作好準備迎接人子復臨的呼召,已經接二連三地提出了怎樣才算是準備好、如何準備等問題。前一段已開始回答這些問題,現在我們需要進一步理解,審判將要在什麼標準上來進行。
這段最後審判的描述十分有力,但往往被人誤解為「比喻性的」。事實上除了第32∼33節用牧人的直喻之外,其他部分全是對審判場面的真實描寫,與舊約及以後猶太文獻中關於「主的日子」的預言性和啟示性異象的描述無甚差異,且至少在三點上有過之: (a) 人子居中心,既是審判者,又是欲「蒙福」的人(34節)所必須追隨的; (b) 不只外邦人,而且「萬民」都要受審判; (c) 審判的標準不是他們對以色列的態度,甚至不是他們對神的律法的態度,而是他們如何對待耶穌的「小弟兄」。
以前普遍認為這段話的意思是,決定一個人是否永遠得救,是根據他有否對一切有需要的人做善事,因此顯然就是講人道主義的道德了,並沒有特別的基督教內容在內。保羅的教導是說,一個人稱義是靠對基督的信心,而不是靠「做好事」,那麼凡根據保羅的教導來理解福音的人,讀了這段豈不會不知所措了嗎?馬太(或耶穌?)難道反對保羅?
後來,一些釋經者堅持說,把窮人都解釋為耶穌的弟兄並不合適,何況與馬太福音中其他地方講到「這些小子」(參看下面第40節的註釋)時的提法也不相符。於是,越來越多的人認為審判的標準並不是籠統的對窮人行善,而是萬民對有需求的門徒所採取的態度。他們把這段話看作是十40∼42的繼續,那裡說把一杯涼水給這小子是「因為他是門徒」,因此「人接待你們,就是接待我」。至於耶穌頭腦裡所想的是專指傳道的基督徒(第十章的上下文如此)呢,抑或還有牧師與教師,或門徒中間一些特別的組織(那些不為人所注意,但「在天國裡是最大的」人,十八3∼4)呢,卻意見紛紜。但無論如何,不同意見中的一致之處是,審判的標準不僅是博愛,還有人們對待天國的態度,即對待耶穌的「弟兄們」的態度。所以,正如七21∼23所說的那樣,根本上是與耶穌本人的關係問題。
這種解釋看來與馬太福音整部書的神學觀點最為一致,在下面的註釋中將逐步予以介紹286。
31. 人子在榮耀裡同著眾天使降臨的說法,已經在十六27∼28和二十四30∼31裡出現過,而祂榮耀的寶座的提法又是十九28的重複。在評釋那些章節(還有十23)時我曾說,但以理書第七章中的異象要由耶穌來應驗,是藉著從祂受難到祂復臨(即但以理書七14預言的將要成為現實的「永遠統治」),這整整一段時間逐步的實現。我們在這裡可以看到這種日趨實現的高潮,因為從下所言,我們似乎很明顯已到了人子藉著復臨和最後審判,以最終顯示其權柄的階段了(是從二十四36以來整段講論的中心議題)。其實,耶穌也超越了但以理書第七章的異象,因為那時神是坐在王位上的審判者,現在是人子自己坐在寶座上為王(34節);此外,眾天使與祂同來是反映撒迦利亞書十四5的話,在那裡他們是在「耶和華你們的神」來施行審判時與祂同來。第32節的話則反映約珥書三1∼12耶和華聚集萬民並施行審判的內容287。不過,這位神仍然是「我父」,那曾經宣布審判的;這段的思想與約翰福音五19∼29很相近,那裡說父賜給子「行審判的權柄,因為祂是人子」(約五27)。
32∼33. 牧者的比喻是為了再次強調最後要把在那之前混在一起的徹底分開(巴勒斯坦人放牧的羊群中通常既有山羊,也有綿羊,從外表看,很難一眼從綿羊裡把山羊挑出來,它們不像歐洲變種的白山羊那樣!);參看第十三章的比喻,那裡也強調了區分的思想,也是自二十四38以來的一個主要內容。在得救的和被棄的之間沒有中間位置。綿羊(商業價值較高)在舊約中一貫代表神的子民,在這裡更是象徵那「蒙福的」。右邊和左邊在猶太文化以及其他許多文化裡都象徵受寵和失寵,好運和厄運。
34. 關於人子是王這點,請參看十三41,十六28和十九28。這稱號反映了但以理書七14所說的人子的最終命運。但是,祂若是王的話,義人將承受什麼樣的國呢?十九28說祂的門徒將與祂一同享有王的權柄,二十五21、23又確切地說將「獎給」他們更大的權柄。所以,本節所表達的思想不僅是他們「進入祂的王國」,而是代表祂,或與祂同享祂的權柄,也就是說他們要在祂之下為王。為理解所預備的,請參看二十23,意思仍是在「祂的國裡」與祂分享權柄;至於他們是誰,現在尚不得而知。要知道這個國創世以來便已存在,確實可靠且不可更改;對於在一個充滿仇恨的世界遭受迫害的門徒來說,這該是多麼堅實牢靠的保障啊。
35∼36. 這裡所提到的一系列困境使人聯想到第十章耶穌對門徒的警告,即他們傳道時會遇到什麼苦況,也與保羅在哥林多後書十一23∼27所描述的他作為一個基督徒傳道人的經歷明顯一致。以賽亞書五十八7裡講到那些遭遇困苦的會得到善待,同樣的話在這段裡重複了四次,身為門徒的應謹記以作實踐真理的指引。一個人正是靠這樣的行動來準備迎接審判的。
37∼39. 義人一詞通常表現一個人的性格或行為表現,不過還可具有法律意義,即「宣判無罪」,故在這裡指那些被判為義的(參十三43、49)。他們甚至看不出幫助的是誰,這就充分地證明王是多麼屈尊俯就,隱蔽在自己最卑微的追隨者中間。
40. 為理解耶穌的弟兄,請參看十二48∼50和二十八10,這一術語專門用來指耶穌的門徒,不是泛指一切人。他們中最小的使人聯想到在十42第一次出現,及以後在十八6、10、14等節較多涉及的「這小子」的提法(見這幾節及十八5的註釋{\LinkToBook:TopicID=234,Name=i. )。在十42裡特別指奉主的名出去傳道的門徒,在第十八章則更偏重於指教會內部的關係。所以,把「他們中最小的」看成是一群特別的人是不恰當的。無論耶穌的這位弟兄是多麼微不足道,服事他就是服事了耶穌,那服事的行動就是審判的標準,因為它表明了一個人對耶穌的態度。值得指出的是,所有談到「這些小子」的章節都強調他們的重要,因為他們與耶穌是有關係的(請特別看十40、42,十八5)。「馬太福音或其他對觀福音書中的這一傳統觀點,與教會是基督的身體的概念最為接近」(Green,
p.206)。
41. 正像七23一樣,最後的判決就是離開我,即失去與耶穌的關係。拿火當作地獄的寫照,請參看五22,十三42、50和十八8∼9。這裡的火是永火,和十八8一樣,永這個字可以表示兩個意思,一個是「永不終止」,一個是「屬於以後的世代」。如果是前者,則又可作兩種理解:或是指這火永不熄滅,每次的燃料雖不能永燒不盡,但總不斷有新的燃料添加進去;或是指那受咒詛的要永無止息地忍受燃燒的痛苦。有人相信地獄就是有知覺的無窮無盡的受煎熬,而有人就認為是徹底的消滅288。顯然本節和第46節所用的術語本身無法解決兩者的分歧。儘管第34節說「國」是為蒙福的人預備的,但火並不是為被咒詛的人,而是為魔鬼和牠的使者預備的;被咒詛者要遭毀滅的命運,與魔鬼和牠使者的下場不同。
42∼45. 這幾節與第37∼39節一樣,主要表現了驚訝與誤解,耶穌對服事人的評估方法與人不同,祂的教訓往往把世俗的標準顛倒過來。被咒詛者的「錯」還不在於他們做了錯事,而是他們沒能做對的事。二十五1∼12、14∼30都說明不做應該做的事便會導致被定罪。
46. 整段話裡說只有兩類人:蒙福的和被咒詛的,「相合的」和「敵對的」(參十二30)。所以現在也只有兩個歸宿(參,但十二2)。對永的理解請看第41節的註釋。不過,既然「火」和刑罰可能包括消滅的意思,生按其本質來說自然是沒有結束的可能性的。如果用「永不終結」來形容惡者的命運是個「不幸誤譯」的話,永生的意思可一定是「永不終結」了289。
286 請看 G. E. Ladd 的著文,載於 R. N. Longenecker 和 M. C. Tenney 編纂的 New Dimensions in New
Testament Study(1974), pp.191∼199,那裡有對這種解釋很有益的闡述;另外請看 Stein,
pp.130∼140.
287 請進一步看拙著 JOT, pp.157∼159.
288 把 aio{nios(「永」)譯作「永不止息的」便能解決這場爭論,因為這樣該詞就只剩「消滅派」所不能接受的那一個意義了。所以,Tasker(p.240)對欽定英譯本在第41節和46節裡用 everlasting 來翻譯,不得不嘆曰:「這不幸的誤譯所帶來的危害怎麼形容也不能算過分啊!」
289 請看 C. Brown, NIDNTT,
Ⅲ, pp.98∼100,從那裡可看到這幾節對討論惡者的命運是多麼合適貼切。──《丁道爾聖經註釋》